篮球世界杯冠军竞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委《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宁政办发[2004]112号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4-6-6
文号:宁政办发[2004]112号
执行日期:2004-7-1
发布日期:2004-6-6
生效日期:1900-1-1
执行日期:2004-7-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生效日期:1900-1-1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的《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二○○四年六月六日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的《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二○○四年六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宁夏区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区管企业负责人是指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贸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区管企业负责人是指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贸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入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入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三)考核与奖惩;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三)考核与奖惩;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公式略)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公式略)
(二)分类指标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第九条 确定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二)分类指标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第九条 确定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自治区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经营指标实际完成值。上年经营指标实际完成值低于3年经营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以不低于前3年经营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自治区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经营指标实际完成值。上年经营指标实际完成值低于3年经营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以不低于前3年经营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
(三)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三)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第十一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自治区国资委。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二)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自治区国资委。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自治区国资委反映。
(二)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自治区国资委反映。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3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国贸委决定。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3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国贸委决定。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三)考核与奖惩;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三)考核与奖惩;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客观因素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2.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3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客观因素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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